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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21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77号
2019-08-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21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 2019 〕 77 号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用工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9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 2019 〕 13 号,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四方面措施:

(一)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 16% 的省份,可降至 16%。通过政策引导,目前所有省份均已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 16%。单位缴费比例降低,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缴费基数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根据《方案》,缴费基数政策也要进行调整:一是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 至 300% 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2015 年 3 月,国务院决定失业保险总费率由 3% 降至 2% ; 2016 年 5 月,国务院决定由 2% 阶段性降至 1%-1. 5% ; 2017 年 1 月,国务院决定总费率为 1. 5% 的省份降至 1%,期限一年。2018 年 4 月,国务院决定实施 1% 费率政策的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2015 年至 2018 年,通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基金共减收约 3000 亿元。《方案》明确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2015 年,按照中央关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 〕 71 号),在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了原有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准费率由原来的按三类风险行业划分细化为八类。为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成本,2018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8 〕 25 号),规定自 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4 月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成本,国务院决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18 至 23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24 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50%。

(四)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根据《方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原由社保征收的继续由社保征收,原由税务征收的继续由税务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同时,《方案》要求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今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以稳定企业信心。

二、关于加快培养技能人才

(一)加强企业员工培训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8 〕 11 号)强调“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并为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全方位支持。在资金支持方面,技能培训补贴已覆盖企业所有技能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者,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3 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8 年全国企业职工参加政府补贴职业培训 552 万人次,约 20 万职工领取了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在税收优惠方面,企业发生的职业教育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 2006 〕 317 号),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 51 号),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在技术支持方面,充分发挥企业、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双元作用。

(二)扶持企业兴办职业教育

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是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 2014 〕 1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7 〕 95 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等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 2017 〕 134 号)等均明确“鼓励国有企业继续举办职业院校”,“继续发挥国有企业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为企业举办职业院校提供了政策保障。

近年来,国家多措并举扶持企业办职业教育发展。一是加大对企业办教育的经费投入。中职教育免学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职业院校教育素质提升计划等重大政策,均涵盖民办学校;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对企业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企业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政策。二是出台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扶持企业办教育。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教育在内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可按年度利润总额的 30% 进行税前扣除;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意见》指出,“坚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制度”,“在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校企育人‘双重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截至目前,我们已分三批布局了 558 个现代学徒制试点。2018 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 2018 〕 1 号)对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方式、促进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职业院校已经成为我国培养中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的主阵地,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其中,技工院校更是承担技工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竞赛集训、公共实训、就业服务等工作的综合性技工教育培训基地,是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载体和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平台。

近年来,我们深入推动技工教育改革创新,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制定《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印发《深入推进技工院校与国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 2018 〕 62 号)、《关于推进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8 〕 138 号),编制《校企合作工作指南》,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的通知》(人社部函〔 2019 〕 37 号),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实。二是举办中国技工教育图片展暨“7 · 15”世界青年技能日主题活动,举办全国第一届技工院校教育职业能力大赛,开展全国骨干技工院校校长高级研修活动和师资能力提升活动。三是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 2018 年版)》,召开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推进会以及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工作会。四是深入实施技能扶贫,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 2019 〕 2 号),做好帮扶西藏技师学院建设工作。截至 2018 年底,全国共有技工院校 2379 所,当年招生 128. 5 万人,在校生 341. 6 万人,同比增长 3. 4 万人,实现在校生人数三连增,校生均规模达到 1436 人。2018 年全国技工院校开展社会培训 420. 6 万人次,是在校生数的 1. 2 倍。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高职院校大规模扩招 100 万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机遇。中央财政加大对高职院校扩招的支持力度,今年中央财政安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 237 亿元,引导地方政府落实生均拨款、奖助学金提标扩面政策等,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群体予以倾斜。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 2019— 2021 年)》,强化地方政府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好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从而推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从技能人才培训、评价、选拔、使用、激励等各个环节全面推动,形成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

三、关于失业保险费返还

自 2014 年起,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 76 号),对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中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企业可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2015 年和 2017 年下发的国务院就业创业文件将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降低门槛,提高标准。2018 年末下发的国务院就业创业新文件中,除明确继续实施企业稳岗返还外,还规定在 2019 年度对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给予更大力度的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 确定。按照国务院就业创业新文件要求,2019 年初,我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9 〕 23 号),指导各地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同时放宽技能提升补贴条件,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不断优化经办服务,切实助力企业稳定发展。

四、关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力度,中央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 10 万元提高至 15 万元;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 200 万元提高至 300 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扩大政策受益面,强化经办服务,切实助力企业稳定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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